我1934年10月出生,1937年被张泾许巷杜家领养,后养母又生育一儿二女,我在西泾弄私塾读书三年,因家中弟妹年幼,田多需劳力,因此回家种田,放牛,养猪,减轻父母的负担。
我17岁在张泾学瓦工,后来家中的老屋翻建也是我亲自动手。
1955年参军,在部队期间,拿到补贴就寄回家中.因是军属,家中田地有队里代种。部队退伍后就在无锡市区工作,期间一直没有间断对养父母的抚养,73年养父去世时,送葬费由我承担。
因我现在才知道,前几年,村里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没有征得母亲和我的同意,就写的弟弟名字,我母亲现在还健在。我母亲对村长说房子两个儿子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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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常抱谦,出差外出办案,未能及时答复
你所遇问题答复如下:1.假如父亲未有遗嘱,你弟即使办了产权证也不能说房子归其一人所有,该房是你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是你母亲的个人财产,另外50%是父亲的遗产,应由你们兄弟及母亲共同继承,你弟的行为只能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2.母亲可以对该房中属于她个人部分的财产及应继承的份额以公证遗嘱方式确定继承人.3.但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先对该房进行析产和继承份额的确认,母亲方可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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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