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同志,于2003年在公司的安排下开发不锈钢产品市场。 由于该产品不同于其他常规类产品。客户的设计及新款开发,打样费每款在两万元左右。 在既无积极配合的工厂,又没有良好的客户资源情况下。开发效果一直不理想。 不能独自消化各项开发费用。致使亏损。 因此,一直领取待岗工资580元/月。(扣除养老保险等费用350元/月)。
于2006年10月,在公司的安排下,调整了该同志的工作,同时,由原来的岗位调动到开发纺织品业务岗位。在公司副总的具体指导下有由同志、和一新来得同志开发纺织品市场。
一年来,该同志在开发纺织品业务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公司开发纺织品业务做出了贡献。 我们认为岗位变薪酬应随着岗位的变化而变化。但是该同志在公司安排的新岗位上,仍然享受着待岗工资与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