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原来是一家从事生产的事业单位聘用工,刚刚在那里工作的时候就跟该单位签了一份聘用协议书,协议书是单位拟定的,当时它里面的内容是试用期为一年,工资800元且说明遇到繁忙季节没有休息日,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时间给我休息,我当时劳动法意识也不是很强,就签了。但是我在那里一年多时间(06年3月到07年7月)都没有得过任何一个明确的休息日或假期。年终的时候,其他人都是按照产量来计算奖金,我的岗位特殊,没有产量,单位领导只给了一两千敷衍过去了。而且跟我说明,以后我是没有什么奖金的,我的月均工资就是平时的补贴加年终奖金等等为1500。07年春节前后我多次要求与该单位提出签订合同,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到了今年的7月份单位突然辞退我,没有任何原因(问了所谓的领导,据说就是会议商量一致通过,不想要了)。然后我就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我解约金、赔偿金以及这一年多的加班费(都是按照工资1500元/月计算)和社会保险(他们只帮买了养老险),结果这个单位的人说我06年没有加过班,因为他们那里没有我的加班记录,但是单位里明明是有证据的(我在休息日上班电脑上打印的文件,开的票据和其他的一些单据),经过仲裁劳动局的人说,我最终可能只获得今年的加班费(以工资800元/月计算)和未交的社会保险而已。我对不能得到去年的加班费很疑惑,她说因为我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是07年8月才交的,离06年已经过了60天的期限。而且说我的工资不是以1500来算的,是以800算而已,我提供了与该单位两个领导的谈话录音(偷录的),他们都有提到的是我的月均工资是1500,但是劳动局的人却说补贴和奖金这只是单位对我的一种福利,不能算在工资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