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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11月份出来实习找工作的时候找到了现在的单位,然后在仓库里面负责日常单据管理,但我来的时候被要求收取押金500块。后来新合同法出来了,也没退还,现在我保留有收据,但老板承诺的工资一直没兑现,于是我想辞职,但老板说她必须找到合适的人替代我工作了才放我走,现在她又一直不找人。我签了2年的合同,从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份止! 我想问的是,如果我现在强行要走的话,会不会被要求支付赔偿金,我和她签的合同中规定了“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而离职的,要承担工资标准的一个月金额的赔偿” 但也同时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一条, 那收取押金算违反法律、法规吗?谢谢回答!

劳动纠纷
2008-05-31 1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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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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