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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93年到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做了一名合同制工人,97年基本待岗,在这期间没有任何生活补助,社会保险从93年交到2002年,2002年至2004年的保险费是公司是我们借款交的,至今未还,从04年到07年至今未交,07年10月底通知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补偿,社会保险由我们自己全额补交.

知识产权
2007-11-05 19:45: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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