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开发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于07年6月30日向业主交付房屋,现仍未达到交房标准,其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赔偿业主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不合理问题.交付2007年暖气费不合理,因为你们还没有实际入住.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当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向业主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其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律上不允许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由此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应当由违约方即开发商来承担.但是如果你接房了,就视为你已经认可开发商的交房行为,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自交房以后的违约责任了.本人愿意代理此案,向开发商讨回自己应得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