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为我,我于6月19为一A物流公司倒货,过程是将经开区一厂家的货物拉至A物流公司院内,A物流公司支付人民币400元为我的短途运费.并且在厂家用我司机的驾驶证和行车证签了一份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却是将货物从长春运至广州的协议,我司机也没看就签了字,现在也就是9月份有另一物流公司以下简称B却来找我们说6月份的货至今没送到,要我们承担责任.原来经开区的那个厂家是一直将货物委托给B物流公司发往全国各地,而当天B又委托A将货从长春发至广州,并提前支付了A物流人民币一万元的运费.但A却让我们倒货,并用我们的证签了协议,A却并未将货送出,而是将货私自卖了,并人间蒸发,所以B来找我们,并且私自将车扣下,我们报警,警察却说我们这是经济纠纷不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