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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去年年末,我在瑞丽市翡翠园小区购买一栋别墅,合同上说明2007年6约30日交房。并就延期交房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协议最后一条不可避免地写明不可抗力除外。不出意料,开发商果然延期交房。今年7月份,开发商以下雨量超过往年、市政工程没有按期完工为由,不履行赔偿义务,只是说因延期交房,给业主个交待,小别墅补偿3500元,大别墅补偿4500元,并拟定一份补偿协议,协议上称9月30日交房。出于对原则的坚持,我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我觉得下雨和市政工程没有按期完工不应该是不可抗力。 就这个问题,我咨询了市长书记信箱,得到的答案是“翡翠园业主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市建设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一、鸿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业主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九条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延期交房存在的客观情况:经向市气象局咨询,根据《瑞丽市气象局分析报告》“2007年5月中旬瑞丽降雨较多,雨季于5月11日开始,较历年平均日偏早。”且6、7月份降雨较多,同时,由于雨季过长等客观原因,相应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也未能按期完工。三、因一些不可避免的的客观情况导致延期交房,并给业主带来了不便,鸿运房地产公司已根据业主购房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四、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业主,可以向鸿运房地产开发公司说明理由,申请补办 ”。 我找开发商理论,可是开发商却恐吓我们,说我们的贷款有问题,是我们先违约。可是我就不明白贷款都已经批下来了,我们已经开始还贷了,怎么还违约了?还说打官司对我们没好处,因为要投入人力、时间和财力。还有以后的物业也是他们公司,打官司对我们没有好处。

其它综合
2007-11-05 14:28: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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