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蔣進律師的解答,冒眛的再請教下.我手上有開發商發給我們全體買房人的信函,
其中提出: “自2007年4月1日起,本公司对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这与广东省物价局最新颁布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而且施行的时间定在自2007年4月1日起,比新规则实施时间更早。”
從中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要求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他們在房價中已經加入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即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而我的認購書上寫明要求我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也即是說:我的房價中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 問題出在我有事提前了一天去簽訂購房合同,這樣我的購房合同上就要求再交入伙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