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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8月与农业银行湖滨分理处办理了以房屋产权证为抵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规定为等额递减、按月还款的方式,贷款期限为五年。2005年6月,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还款(当然,还是后来才得知的),农业银行在知道我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未履行他们的催款义务,至使我至今未能及时补交贷款,造成我的贷款账户进入逾期状态,并产生了将近8000元的罚息。

经济相关
2007-11-02 00: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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