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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我公司与某报社达成协议,我公司向该报社提供价值50万元的货物,报社向我公司提供该报价值50万元的广告版面。由于我公司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因此我公司便和关系较好的广告公司合作(由于关系较好,因此合作方式可为承包,也可为债权让与,总之,为了打好这起诉讼,我公司和广告公司现在可签定合适起诉的任何协议),由该广告公司联系需要在该报刊登广告的单位。由于该报的发行量不大,刊登广告的单位不好联系,一年多的时间才好不容易联系到了一个愿意在该报刊登广告的单位。可才刊登10万元的广告版面,还有40万元的广告版面没有刊登,该报社与生产厂家(既我们联系愿意在该报刊登广告的单位是该生产厂家经销商)产生矛盾,便以该生产厂家有消费者投诉,报社正在调查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刊登广告的单位是该生产厂家经销商,刊登的广告内容又是其正在调查的产品为由,拒绝继续刊登广告,要求我刊登其他厂家的广告。可由于该报的发行量不大,刊登广告的单位不好联系,我方较长时间内不可能联系需要在该报刊登广告的单位。

人格尊严
2007-10-31 14:32: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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