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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静海姑娘,今年结婚半年多因为夫妻感情不合。 房产在我丈夫名下,(公积金贷款房)。婚后由于我一直上学没有经济来源,可以说只是家里的开销还贷是丈夫做。(而且他还有记帐的习惯)但丈夫从为给我看过他的存款,至今我也不了解他的经济状况。并且在我们婚前他给了我们家3万元的存折,但这钱最后都用于买首饰、买电器、置办婚礼上了。婚后酒席所收的钱也是由他来处理的。 如果要是提出离婚的话要掌握什么样的具体的证据。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涉外纠纷
2007-10-27 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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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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