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静海姑娘,今年结婚半年多因为夫妻感情不合。 房产在我丈夫名下,(公积金贷款房)。婚后由于我一直上学没有经济来源,可以说只是家里的开销还贷是丈夫做。(而且他还有记帐的习惯)但丈夫从为给我看过他的存款,至今我也不了解他的经济状况。并且在我们婚前他给了我们家3万元的存折,但这钱最后都用于买首饰、买电器、置办婚礼上了。婚后酒席所收的钱也是由他来处理的。 如果要是提出离婚的话要掌握什么样的具体的证据。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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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婚前购置还是婚后?三万元是彩礼,一般不返还.首饰等是你个人的,但是电器要看是什么时候买的,如果是婚前则是你个人财产.另外,提出离婚,你就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争议,因此举证证明财产是婚后共同或婚前个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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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