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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07月进入中国大地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工作3余年,于2007年09月辞职。由于在2004年07月-2006年02月公司一直未给我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2004年07月--2004年12月每月所扣的30%工资至今未给付。由于我现已经提出辞职,公司对2004年10月--2006年02月养老保险给予计算,并给与我扣除3个月的养老保险,称其为试用期,但当时我直接从另一个保险公司过来的时候答应我没有使用期,也并没有拿使用期的工资。至于这期间的医疗保险不予结算,所已经过期。最后,对于2004年扣除的30%不予结算,因为当时公司老总已经换了,称已经过了什么劳动争议的期限?说我当时为什么不提出来??因为当时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没有领到这部分公司,所以不给予结算。

知识产权
2007-10-27 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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