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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06年初在某学院机构帮助下,开发了一套软件,双方之间并没有签署合同,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6万元的开发费用(某学院只是做了部分的软件架构工作,绝大多数代码工作都是我公司所完成)。在06年年中开发完成后,我公司申请了独立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最近我公司收到另外一家公司的律师函,称我公司软件侵权。了解后得知,是在04年年底的时候,该公司也与某学院签署了类似名称软件的开发协议,但该公司只付了一个首付款,得到一部分代码文档后就没有再继续付款,并且他们双方也没有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各项条款。直到我公司产品开发完成并投入市场营销,我公司才第一次得知有该公司的存在。请问我公司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继承
2007-10-25 20:44: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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