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我进公司,2006年7月公司领导安排我和另一个同事去台湾培训,当时我坚决不同意,但几位领导(林某和陈某)再三劝说,并承诺“不用为违约金的事担心,公司不会要你们赔偿的”,因此我们与公司签定了培训协议书,并于2006年7月29日到台湾。但在台湾期间,公司并没有安排培训,9月23日返回宁波。
最近工作不开心,本希望合同期满再辞职,但9月份主管(洪某-2006年10月调来宁波)找我谈话,说如果我希望换个环境,他会帮我解掉合同,不同担心赔偿问题。
10月18日我提出辞职,23日公司批准我26日辞职,今天(24日)主管(洪某和陈某)提出要我们赔偿违约金,并说当初承诺只是个人看法,因个人权力有限做不了主的。我们提出公司没有安排培训,不应该赔偿,但主管要求我们至少赔偿机票、出租车等差旅费和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