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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是发票,保修单及维修记录等,以下是我的诉讼原文: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夏XX,男,汉族,30岁,联系方式:XXX,邮政编码:510410,电话:XXXXXXXX 被 告: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岐山北二路999号,邮政编码:361006,法人代表:杨元庆,电话:0592-5715315 被 告:广州市骏和通信器材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168 号二楼,邮政编码:510370,法人代表:罗灿辉,电话:13902264773 诉讼请求: 一、 原告退回被告所购手机,被告返还原告购机费用967元。 二、 赔偿原告交通费40元,通信费20元,误工费1338.43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2日,原告在广州市骏和通信器材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联想E308手机一部(发票、三包凭证见附件1)。该手机带MP3功能,U盘功能,拍照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手机发生故障,手机耳机插座接触不良,戴上耳机时听不了MP3,使用耳机模式接、打不了电话。原告于2007年3月31日,在联想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第一次维修,维修方式为补焊耳机插座(见附件2)。但第一次维修后不到两个月,出现了相同的故障。为此原告于2007年5月2日,在联想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二次维修,维修方式为重装调整(见附件3)。但使用一段时间后该手机又出现了故障,而且手机信号也不稳定。于是原告在07年9月2日进行第三次维修,联想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对本机重装调整,软件升级处理(见附件4)。但第三次仍未修好。仅过一周时间,9月9日,原告又在联想移动电话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第四次维修,维修措施为射频线路维护,耳机连接插座维修(见附件5)。9月16日原告找到联想售后服务中心,该售后服务中心拒绝为原告开具正式维修单,致使原告退换不了手机。当天原告又找到销售商广州市骏和通信器材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此机不符合退换机的条件。被告均不承认上述情况属维修,并辩称只有更换配件才算维修,不更换手机配件就不算维修,从而拒绝为原告更换新机或退货。 上述故障在生活、工作、通信、学习和娱乐等方面给原告造成了诸多不便,多次维修影响了原告节假日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谢谢!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夏XX 2007年10月20日 附:起诉状副本2份 发票、三包凭证及手机维修记录复印件3份

医疗纠纷
2007-10-25 14: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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