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阁下.
我和前男友(香港人),一起联名买了一套房子,是他出资的.房款数额较大.有银行等的发票.
但是由于种种性格上,生活习惯的原因导致我们分手.
我想知道在全部由他出资的情况下,我和他的联名有效吗?
还有,如果分手了我想买掉我们以前的房子,假设他不同意,又不肯全买下,该怎麽办?
我和他都未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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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刘小斌律师的回复.
那如果他故意刁难,回避,不接电话.或者不同意拍卖,也不答应买下所有权.我该怎么办?因为他人身处于香港,这样情况下,我一个人去进行拍卖,还是有别的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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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和他联名买的房子应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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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不动产所在地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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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