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也就是说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可以说你们之间只是达成了买卖意向,但不能说达成了买卖合同。其次关于你说的定金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双方可以签订立约定金合同,但是从你的介绍来看,你对交给她的4万元钱的认识恐怕是为了保证你们之间“买卖合同”(即口头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这“定金”是履约定金而不是立约定金,但是由于你们没有签订买卖房屋的主合同,所以作为从合同的履约定金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第三,即使你能证明4万元是立约定金而非履约定金,但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主张定金罚则。从你的介绍来说,对方只是写了张收条,这是但方面的行为,不能证明你们之间就签署定金合同达成了合意,也无法确定这定金的性质就是立约定金。
综上,可能你目前只能要求对方返还4万元,致于其他的损失在有新的证据的前提下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