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街道办事处的一名负责文化的工作人员,我们街道所辖的社区居委会10月18日在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133号院内举行文艺活动,文艺活动是由我们街道办事处的一支群众文艺队伍演出的(该队伍活动场地是我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的,队伍经常义务为街道办事处演出节目),该队伍的团长(义务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让我用她个人的相机为他们演出的某个节目照相,照了几张相后,就在这个节目进行的几分钟时间内,我还没来得及还她相机,就发现相机被盗,当时我街道的有关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有关的人员都在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