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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镇江×××有限公司 二、监理单位:镇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施工单位: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工程名称:金工车间(土建部分)工程 五、工程概况: 建筑物长136.8米,宽24米双跨,沿口高度为11.8米,建筑面积为6655平方米。基础形式为独立桩承台,钢筋砼地梁;墙墙材料砼空心砖,内外粉刷为混合砂浆粉刷,窗为塑钢窗(施工图集号为苏J002-2000)。 六、合同价的确定: 本工程预算价为138.6万元,施工单位第一次报价为125万元,后因建设单位嫌高又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115万元(此时报价已是成本价)。建设单位仍然嫌报价高,正当施工单位要求放弃该工程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打电话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协商以105万元总价进行承包,并口头承诺以后的工程还是让施工单位施工,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就答应按105万元总价(其中980m2塑钢窗单价为135元/m2)来承建该工程。(当时只有115万元的报价书,没有105万元价格的报价书,后因工程结算需要补充了一份105万元报价书) 七、施工过程: 本工程与2006年3月28日签订了正式《GF—1999—0201》文本合同。合同约定于2007年3月30日开工,后因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办好,致使工程推迟近二个月开。在开工至内外粉刷结束时,后因建设单位设备基础迟迟未定,施工单位地面无法施工,使施工单位中途停工近三个月。(以上情况是事实,合同中未明确建设单位延误工期责任条款,目前也无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文字依据) 八、工程纠纷: 该工程塑钢窗是施工单位分包给一个有资质的门窗生产单位生产与安装,在门窗安装前由现场监理见证取样,将门窗样品关市检测中心进行试验,并取得(水密性试验2级;气密性试验3级;抗风压试验2级)合格试验报告。最后门窗生产单位进行了塑钢窗窗框与窗扇的安装(需要说明的是,项目经理在窗安装过程中未进行工序质量报验,但现场监理到现场看过安装),在此施工过程中(窗框安装时间2006年10月15日~10月25日下旬,窗扇安装时间2007年5月10~5月25日)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未提出任何异议。当施工单位的工程近全部结束时(内外墙涂料全部刷好),此时建设单位对塑钢窗材料质量(说明:如果塑钢窗型材的壁厚和衬钢几何尺寸、壁厚严格按塑钢窗图集、验收规范来验收的话,的确不符合质量要求,总包单位也是事后才知道的)提出异议,要求施工单位将塑钢窗全部拆除,建设单位重新找单位进行窗的生产和安装,扣除塑钢窗造价(980m2×135元/m2=13.23万元),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新窗安装时进行善后(窗侧粉刷及刷内、外墙乳胶漆)。

保险纠纷
2007-10-26 17:56: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simon3322:你好!
    最近出差,回复较迟,见谅!
    在未对塑钢窗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承建单位拆除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在塑钢窗安装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但这并不影响发包方要求承建单位对塑钢窗的质量负责,也就是说承建单位应该对此负责.由于工程并未全部峻工,所以如果窗不合格,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重新安装.
    对于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我认为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赠偿损失,但前提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要想减少在塑钢窗方面军的损失,我认为应该和发包方进行协商,不再返工是最有利的.
    如要委托律师,费用及其它方面的事宜可面谈.
    汇泉律师刘向阳 2007年10月26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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