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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是南宁的市民,我现在遇到一些合同与债权债务问题需要像你咨询.事情是这样,我跟重庆的一家叫香港**信贷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公司签定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贷款合同 借款方:曾*,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信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个人开店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开店经营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乙方的条件下,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万元正,贷款期限3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开店经营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总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一次审贷,因此贷款的金额,期限,有双方分别商定。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月利息1%(百分壹),利息按按季收取。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资料。 3、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合同中某一项条款,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亚联达信贷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并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乙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进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向乙方缴纳(壹仟圆)合同履行保证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本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百分壹)的利息。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想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害赔偿
2007-10-21 23:18: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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