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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7年05月15日在新光桌球室借款120元整,后又借至1200多元。因未及时归还此借款,该球室老板以每日50元为利息。因本人此前于离该球室200米处工作,于07年07月25日辞职,所以不再经常去该球室,07年08月10日打来电话说如何还钱,当天桌球室老板逼迫本人写下一张3000元的欠单,今10月20日法院发来传单。

证券投资
2007-10-20 14:00: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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