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集体单位的职工,在2005年,本单位提供一个门面给我做五金生意,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时间从2005年9月1日到2010年9月1日。合同中写:每年我向单位缴纳2万元承包费,如果单位违约,必须无条件接受我的货物,并赔偿我的损失。但现在单位把这个门面拍卖给另一个单位,拍卖书中写道:租赁合同必须执行到2010年。中标的单位找到我,对我说:他不承认我的承包合同,如果是租赁合同他就执行。并给我二条路选择:第一条:重新签订合同,每年节租金为4万元,并要交押金;第二条:交出空门面,每一个月给我2000的损失费,每一个月支付。我找我的单位协商,单位说他不管,也不会给我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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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合同有效的,你的单位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约的.如果你被驱赶的话,因此造成的损失可要求该两家单位共同赔偿.当然你是否向自己的单位索赔,你应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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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