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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于未婚同居 房子是在05年11月份贷款买的,06年1月份开始还款,同年8月入住。 买房总房款480000,首付款20%将近110000,(其中60000元是我父母给出的通过银行汇款到我的银行卡里,买房时刷的卡)其它近五万元,有两万块是他的父母向亲戚借的,通过银行汇到我的卡上的,有两万是他的工资,还有一万是他向我们的朋友借的,这一万最后也是我们共同还的。 收房是他父母给借了两万块(通过银行转帐的),我的父母给了两万二千元的现金, 我们现在共同还款,其中因为他要承接工程。陆续以借的名义向我要了22000(是通过银行转帐过去的) 请问,现在是因为我家里的反对及我个人的要求,提出分手,我有没有义务要分给他钱(房子是登记在我的名下),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怎么算,而且我们是30年的贷款,利息应该怎么算。 我们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房子还不能进行买卖,即使有增值是不是也应该考虑30年的贷款利息还完后,房子的总价已经涨到80多万,还不排除利息再次上调的可能, 所以我请求的到您的帮助。 如果真的要起诉,双方都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多谢您!

证券投资
2007-10-19 11:10: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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