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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7年9月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房价共128万,当时做低了房价104平米的房子,100万合同价,另外28万作为装修补偿费用。违约金约定为房价20%。已经付了首付30万,当时有律师鉴定。可是现在卖家还想加价3万,我不同意,现在卖家拖着不肯交易。 合同第十条(二)中这样写: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拾日内向乙方返还以收款和利息,还应按以收款的2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一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补充条款中还规定: 若因甲乙双方任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构成违约的一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同以支付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为合同成交价的百分之贰拾。

证券投资
2007-10-17 19:4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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