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女士2004年被骗106万,并打算重新创业,缺少部分资金,并称其有定单,有还款能力.出于义气,我于2004年到2006年间,前后借给A女士现金138万(部份还是我帮她借的.我没参与经营,不是股东,有普通借条).2007年8月12日发现,无法与其联系,并得知周边多个熟人均有与我相同情况,现知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并从其家人处证实她已外逃.(其他受害者有的有借款合同,有的被她将房产证押给高利贷,有的是她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走的资金,有的是她以孩子出国资金压在货里为由借的资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