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的时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一位在我单位推销信用卡,我就办理了一张,我把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申请单交给了那个工作人员.在1月24日的时候我就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离开了那家单位,那张信用卡我也就没有领到.今年4月份的时候,突然接到上海浦发银行的电话,让我还3000块的费用,我就知道被盗用了,马上打他们服务电话投诉这事,他们也答应帮我调查.我从他们口中了解到我的信用卡是在2月21日开卡并一同修改了我的家庭电话和家庭地址.并在2月24日(我辞职那天,真巧)把卡上的费用用光了.经查询,那人修改的地址是一个成都某宾馆的地址,而且开卡电话并不是我留下的联系电话和家庭电话.直到5月份,他们从上海派了2个工作人员来成都帮我调查这个事情,我们去了我原来单位,从领挂号信登记本中发现那个签字根本不是我的笔记.然后我们一起去了附近的派出所,他们说我们的案件没有什么证据,所以没有立案.就这样我们就回去了,他们公司在5月份的时候联系过我一次,就没有再联系我了.我以为这件事可能调查好了,没有去管了...没想到,昨天他们又打电话让我交4000块钱,说他们也没调查好,说我没有证据证明钱不是我用的,还让我寄离职证明给他们,我离职是在2月24日,钱也是在2月24日被用完,我不可能寄,寄了他们还正好可以说钱是我用的,对吧?而且中间5个月没有联系过我,突然让我交这么一比费用,是谁谁都不可能认可吧,何况我连卡都没有拿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