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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0日下午, 在都市**物业人员指引下看了一套商住楼并告知此楼是可以登记注册公司的,当晚,物业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 ,房子用途是办公用, 业主收了一个月房租及两个月押金共人民币15450元(其中一个月租金5150元,两个月押金10300元), 开了张收据,入住后找房东要发票,房东说没有,提到租赁备案的问题,我打了好几次电话给房东, 最后房东说不愿去办房屋租赁备案, 说登记在案了以后都要交钱, 经过我多次说服下勉强同意配合去备案, “配合”备案需要我什么都准备好而且等他出现很难, 还有就是由备案导致的所有费用,包括中间产生的税均要由我们承担,我表示不同意, “房东”说那就不去办理. 找注册代理公司注册, 注册公司都说现商住楼是不可以注册的,后就找房东明确表示要退房, 房租租金算了, 拿回押金就可以, “房东”见我很认真, 最后表示如果我能转租出去就退押金。如租不出去,是不给退押金的.

知识产权
2007-10-15 16:47: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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