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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南北院的相邻关系,张某在北院,李某在南院,今年年初,李某在原有的宅基上翻建楼房,张某前去阻止,要求与李某要达成一致的翻建楼房的高度,在两家商量中,对两家的间距产生了不一致,因为北边的张某在北正房前还有1。23米的暴厦,从北正房房沿向下包起,在北正房的房前向南延伸。张某认为在计算间距时不应把暴厦计算进去,而李某认为,应该把暴厦计算进去。

涉外纠纷
2007-10-09 20:16: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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