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04日
事发地点: 河北石家庄石家庄市
事发经过: 2003-12-31日前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2006-12-30日拿到房证。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项处理:3,出卖人按月支付买受人违约金500元,如再逾期一个月出卖人按月再支付买受人违约金1000元。”三年期间买受人无数次找开发商催办,并于2006-8-2投诉到河北省消协调解未果,于200-7-11-14起诉到发院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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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03年12月31日吗?实际交房日期也是2003年12月31日吗?实际领到房产证的时间是2006年12月30日吗?若是则:
2、依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即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3月31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为二年。故若2004年3月31日之后,出卖人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资料的义务,则买受人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到2006年3月31日届满.此外,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权利而中断并重新计算期间.若你们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多次找出卖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应相应中断并重新计算期间,则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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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