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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湖时代广场租用一商铺,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一私人装修工程公司(在商场管理处有登记)以下简称甲方进行装修,双方最初进行口头协议为:甲方按乙方出示的大致图例进行实际尺寸及各方面材料考虑进行装修,主要材料由乙方选择,装修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在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下进行,如果甲方最后交付给乙方使用的装修效果不符合其承诺的效果,乙方将不予以结付最后押金款。按规定甲方应于8月13日全部完工退场,而实际甲方在商场进行试业前仍未给予交付使用,给乙方在进行清洁整理及上货造成相当大的阻碍事实,而且甲方在后期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委托了另外一个负责人进行,很多事情在协商的过程中受到相当大的阻碍,其委托人态度相当恶劣,不按原协商的进行装修,乙方要求更改,要求了不下十次仍不予以更改,乙方最后致电原负责人,在其多方推辞不过的情况下,其最后同意按乙方要求进行更改但时间要求宽限几天,乙方同意在商场试业其间暂时使用其交付不符要求的装修,同意甲方在过几天予以更改,然而甲方委托人来了又给乙方另一方案,只同意帮乙方进行部份移位,不给予材料不符的更改,是以乙方没有同意其更改方案。这样一来甲方委托人于是威胁乙方说是乙方不让更改那就别怪她(意思是她后来进行威胁逼付押金款的事)。之后在商场开业二十多天以来甲方一直不给乙方任何答复也不给予任何更改,由于装修的一些安装位置不符给乙方在放置货物上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且装修材料上在使用过程中脱落的东西(乙方强烈要求甲方更换的)严重影响了乙方的货物,同时也影响了影响了乙方的营业,是以乙方另外寻找工程人员进行了各方面的更改,支付了相应费用。在商场开业一个月后,商场进行了安全性方面的验收合格,甲方委托人(至此甲方原负责人一直未出现)此时来要求结款,乙方并未说不予以结款,只是要求甲方相应扣除乙方自己出资进行的装修更改(原协商全部由甲方负责),然而甲方委托人不予以协商且态度极度恶劣,双方当时未达成协商,甲方委托人极其恶劣威胁的态度离开了,又于10月4日带了民工来要挟乙方付款,甲方态度恶劣使双方仍无发协商,甲方仍对乙方纠缠不放,带了民工对乙方进行人身自由的滋扰,乙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应部分押金款,然而甲方仍不罢休,于次日再次来乙方店铺进行滋扰,威逼乙方支付余款,而且一口咬定乙方自己支付更改的其不予以承认,态度相当恶劣地要求乙方完全按其提供金额支付,乙方要求与甲方原负责人进行协商,甲方委托人不予同意,仍对乙方进行威胁付款,并威胁会再次带民工来,若不付款将进行对乙方店铺拆卸,或对乙方进行各方人身滋扰的威胁,对乙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且严重影响了乙方的生意。按理乙方是否有权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拒绝甲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在甲方逾期不完成更改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口头合约另行更改,甲方交付使用的装修效果不符当初承诺,乙方是否有权不支付甲方押金款?请问乙方在此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的各方面的权益及人身安全,甲方对乙方精神及经济上造成的伤害及损失乙方是否有权追究其责任?

刑事案件
2007-10-17 16:4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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