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纠纷问题:以出卖人在报纸上刊登的入住通知为准是否合法
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1、5种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5、以出卖人在报纸上刊登的入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约定,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买受人承担延期入主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物业管理相关的一切费用。
现在住户提出,出卖人于2007年4月电话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至今未开出入住通知单,检验房屋时买受人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在物业作了两次登记,至今未解决。出卖人也未再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直至2007年9月,买受人得到通知,出卖人要求按照报纸刊登入住日期,即2006年12月12日起,办理入住手续,按照合同要求由买受人承担所有延期入住产生的物业相关一切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