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老建筑集体企业(简称:A公司),工龄三十多年,97年单位由个人租赁经营8年,改名B公司。2006年,原A负责人以征求职工意见形式签名,说卖公司,没有正式召开职代会,没有清产,以低价卖给个人,买主用我们三级企业资质又注册了C公司,给职工2000元钱作为补偿,要职工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没有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没有拿2000元补偿。我签名的意见是“给我办理养老统筹,我同意”,这样他们也没有理会我的意见,现在我打官司告买主C公司,区法院和中院都以我告的主体不适格驳回我的裁定,我现在又告承建局,城建局说他们是协调关系,不是主管上级,我告的不合适,有的律师说也不合适,我现在不知道告谁,不知道怎样维权?告A和C不适格,不存在实体;告原A负责人,负责人说公司黄了,他们不负责任。现调A来龙去脉,工商局没有档案,也无法调取,我请求高级律师法律解答!非常感谢!百忙当中给予指点!

其它综合
2008-05-27 12:12: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