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赢点公司与乐图公司于2007年4月签订了一份《赢点信息科技IVR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相关IVR业务,并约定“在各电信运营商所产生的利润甲、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该协议签订后赢点 公司向乐图公司支付了三万元的合作诚意金(并约定双方合作期满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合作时,乐图公司必须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三万元诚意金)。并约定“最终结算收入指移动运营商确认的收入”。
双方于2007年6月30日协商终止合作后,乐图公司提出新太后台数据平台做结算依据,认为移动公司所提供结算帐单数据偏差很大,对数据提出质疑,并不退还赢点公司三万元的合作诚意金,赢点公司提出按合同办事,也就是以移动运营商即贵司确认的收入来计算分成。双方僵持不下,并可能发生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