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查并签发了品质合格证书.但是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降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品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合格,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降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后,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抵7%的证据,并拒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绝.由于合同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卖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