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眼睛需要做手术,与10号住进中山医院,11号因为事情严重需要做手术,与11号早做的手术。手术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把一跟大约5厘米的管子插进眼睛里面,`````手术中间还有一个实习生,反正好象就是对手术不怎么在行的样子 还有一个眼科主任在旁边做手术,中间有加线的时候 〈因为为了不防止管子会点出来 所以就在里面和外面加了线〉因为不是熟手所以有一次加线的时候加过了又重新缝上去。之后的第八天也就是18号的时候,在一次需要滴药的时候 〈因为要把药水滴在鼻子和眼睛里面〉在刚把药滴进鼻子里面的时候因为药物刺激 恶心滴完就把药物给吐出来了,在此同时做手术所插进的那个管子也吐出来了。之后医生对我说要重新做这个手术,要重新教钱,重新做,还要住院。因为这个手术需要住院。费用过高,消费不起与第二天就出院了,当时向医院讨一个说法 问可以少点或者手术费免掉一部分〈毕竟是第二次做,第一次他们没做好 我们认为他多多少少有点责任〉回答是否 他说做过几十次的案例从没见过这种情况。他告诉我们责任全部在于我,我就想咨询一下他们到底有没有责任!!!他之前提到的中间不能吃荤````等等一些我都注意了 可是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他们推托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的胜算能有多少

行政纠纷
2007-09-24 19:54: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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