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我开了一家服装店,开了有几年之后,我2008 年1月31日把房子转让给了魏某,转让费28000元,双方说好转让费是指装修和空调设施等。转让后魏某和房东(从所有权方煤炭四处租赁该门市)签订租赁合同。我和魏某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合约定,只是它给我转让费我给他房子钥匙。 2008年2月28日 我的门市所有权方发出书面通知因政府规划这个门市要拆迁,魏某认为我事先知道这个消息,并且提供证据说建委和城管局2007年10月份已经下达拆迁通知给煤炭四处,因此要求我退回转让费。我该怎么办?我觉得我和魏某之间只是装修和空调设施的转让,门市的使用时间和质量问题我没有义务承担,况且煤炭四处给各门市下达拆迁通知的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我有通知为据。还有一点,魏某所欠租赁合同并不是签的自己的名字,而是签的他父亲的名字。谈转让事宜是他和我谈。我和魏某的父亲从来没有见过面 ,现在魏某却以他父亲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我该怎么办?

经济相关
2008-05-22 17: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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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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