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在吴滩镇工商分局任副局长,今年我和局长徐耀被检察院审查,涉嫌玩忽职守罪,原因是2003年7月26日吴滩供销社机柴油门市因非法购进汽油造成失火烧毁了隔壁的酒店,造成该酒店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在当年四月份我们对吴滩供销社机柴油门市因超范围销售汽油处罚过2000元罚款。 检察院认为一、我们当时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处罚不当,应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我们认为当时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有理由的,因为当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刚出台,各部门在适用该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案件时有不同看法,上级机关对持照经营主体超范围经营的不主张适用该法,直到2004年国家局答复辽宁省工商局才统一这方面的认识。二、处罚时没有责令停业,事后监管不力。我们在处罚前两次检查都没有发现汽油,派人蹲守后当事人主动交待曾销售过汽油而且情节轻微,我们处以2000元罚款已属重罚,失火时间是周六下午7时20分,不是执法人员在班时间,要怎样监管?该案执法人员即使有失职之处是否与失火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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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一句话很重要:即该案执法人员即使有失职之处与失火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我认为这是判断你们是否负刑事责任很关键的一点.
其他的细节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另外我感觉很奇怪:怎么2003年的事情,现在还在提??
如果请我辩护:费用在1万5千元到2万元之间.如果经济有困难可以告诉我,适当减免.
记一下我的电话:13585148061,可能会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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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