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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的司法解释: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方以自首论,如属同种罪行的,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为什么这个特别自首里面的“其他罪行”非要要求与司法机关已知不相同的罪行呢?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的法律本意是什么呢? 盼有识之士回答!谢谢!

刑事行政
2008-05-22 09:0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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