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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事发当晚,8点多钟,我正在修理小板凳上凸起的小钉子,大概修理了1-2分钟时间,过后我就在卧室看电视,不一会儿楼下的A(即原告)就跑上来砸我家的门,我爱人听到砸门声,就赶紧去开门了(因当时卧室是开着电视,关着门),呆了一会儿,就隐隐约约听到大喊大叫,门也是玎玲光啷地响,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这样,我才从卧室出来,紧接着就是看到我爱人半倒在门边,被A抓住头发不停地往门上撞,A还用脚使劲踩着被打掉在地的我爱人的眼镜。于是我赶紧上前将二人拉开,才将我爱人扶起,在扶起我爱人的这一下功夫,我的脸部也被A抓伤,这时,邻居也来了,把A劝下了楼。在这个过程中,我都不知道A到我家里来打我爱人是为什么。 更不存在我打A的理由。而A却将爱人的脸部,颈部手等多处抓伤,眼镜被严重损坏,项链被抓(有物证和笔录)。在刑警队的调节书上的签字是A找的一男一女扬言要弄死我爱人的胁迫下签的字。(事情过后,才知道,因为是砸门,我爱人开开门,看到A便问她怎么?出什么事了,这样砸门,A就张口骂我爱人:你他妈的缺德,当时,我爱人还是一愣,就问A你怎么骂人啊!A说:我骂你,我还要打你呢,话音还未落,就是一个大巴掌,打到我爱人的脸上,眼镜也被打掉在地,最后严重损坏,项链也被抓调,脸部,颈部,手部多处被抓伤。因在抓打过程中,我爱人也没有注意到她A哪里受伤(我家的防盗门两边的膨胀螺丝都是突出的,至于A的伤是不是在抓打过程中,碰到防盗门的哪个尖脚处了,我爱人说:A凶忙的狠,我被打得站不起来,怎么能知道A碰到哪里

民事相关
2007-09-23 11:14: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