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6年6月20日进入其公司上班的,上班时间到2006年12月25日止,共有6个多月,没有拿到一分工资,还被骗去10000元现金.离开公司时,他们打了一张24000元的欠条给我.但都一直催讨无效.没有办法我把那老板告上了法庭.但法官不重证据,一审时说还我15000到17000,我不同意.二审没有二分钟就退庭了,我提出不但24000元一分不少要还我,还有一年来的利息和我的损失.那法官说没有利息的,我就说了国家的有关法律,那法官就大怒,不再让我说话,就喊退庭.我不懂,那法官为什么会那样断案,我是原告,被告在一审时就承认了所欠我的24000元钱,他为什么要帮被告说话?是为了维护自己地方上的人?还是欺负我一个外地打工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