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人于1993年11月登记结婚,94年在他单位购房,97年的房产证。生一男孩,现年9岁。生孩子后,为了照顾家庭,我选择了收入很低的职业,对方五千以上的高薪,多年来却只给一两百元(一个月)养家。在怀孕期间曾经因为对方沉迷几年的赌博和私财闹过,但因为多次流产不舍得再次失去肚子中的孩子忍受了过来。2006年4月后又得知对方有外遇,夜不归宿,且与其同居,(我们已经多年没有夫妻生活,但对方随身却有多种避孕套等工具,我拍了照片做证据,还有某大学女学生的暧昧信息)。为了孩子和家庭,我熬到现在,感情上受到很大伤害,精神很差,导致神经性头疼,月经失调等病。现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并抚养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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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主要看对方过错你是否可以举证,还要看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你主张分得房子,我认为有难度.抚养孩子还是有可能的.另外,你所说的他现在的资金状况,也要举证,否则法院难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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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