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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的甲方是农行襄樊市分行,乙方是我们。在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甲乙方工资,并保证按月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与工作任务挂钩考核办法的,根据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 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规定支付乙方挂钩考核应得的工资…………。当地劳动部门说按这一款规定,单位扣发你的工资是合规的。 我们有以下几点不明白: 1、(银办发[2000]35号《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第一条)各金融机构……不得对非储蓄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等挂钩. 支行无视上级行规定,还是对我们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任务(我是搞信贷工作的)!! 2、我们现在的工资是经过襄樊分行考核以后下发的,但是我们支行又对我们挂钩200元进行第二次考核!! 3、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是与襄樊市分行签订的,不是与我们现在工作的支行签订的,支行扣发工资对

其它综合
2007-11-23 18:32: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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