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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月5日辞职9月5日到期,只结7月份的工资给我,而8月5日到9月5日的工资不给现金只给一张让我别人邦我代领的工资单,他们说这是公司规定的,但之前从没向员工公示过,我也急用,也回家了不来了,我也没有老乡邦我领.

损害赔偿
2007-09-17 22:47: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能简单认为你们公司这种做法不合法,此当属内部管理问题。我只能说你们公司这种做法缺乏人性化的考虑。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此可见,工资是按月支付的。如果你公司已经到了按月结算工资的惯常日期而故意不予支付,那么公司显然是违法的。你8月5日到9月5日的工资,由于现在你本人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了,时间也已经是9月中旬了,应当包括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内一次性予以结算给付清楚的。建议你向公司说明清楚,协商一下,或者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请求他们介入支持,应该很快可以解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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