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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单位与建筑工程五公司签定修路合同,但不并是由建筑工程五处负责修,而是某个建筑商用五处的资质,总合同价款300万,分几次付清,其中一次17万已现金形式支付,但在最后结算过程中,因计算失误导致多付款10万元,现上诉,但该建筑商不出庭,工程五处不承认付17万.法院认为应该有17万的收条,但已开的发票包括这17万元.

民事相关
2007-11-24 21:50: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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