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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我父亲患甲状腺癌在太原三院住院,2007年4月份出院,住院费共计12万余元。在此期间,本县职工医疗保险所在人寿保险参加了大病补充保险(所有在医疗保险所参加保险的职工于2007年2月在工资中扣了60元,由医疗保险所代缴给人寿保险),没有观察期,生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除本县职工医疗保险所报效28000元外(本县职工医疗保险所最高报效额为28000元/年),剩余部分由人寿保险按比例予以报效。可是,人寿保险于2007年6月份把各种资料要齐全后给我家人的答复是,住院日期为2006年12月,电脑程序过不去为由,不予报效。

知识产权
2007-09-13 16:34: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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