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第二款的规定,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指的是事前表示,还是事后表示?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被告结婚两年后,被告父母将他们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房产登记上的名字只有被告的名字,当时被告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子个人的,现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该房产是共同财产,但被告父母出庭作证,该房产是赠与其子个人的,根据上述情况,该房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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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解为事前表示,该案例所列举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父母出庭作证由于显然存在亲属关系,其证明该房产为赠与被告个人的效力显然低于其他证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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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3楼楼主都解答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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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声明赠与个人,必须是赠与之前,或是赠与的同时,之后可能会掺杂着一些其他因为,例如涉及到离婚等情况,所以一般法院不会采纳,除非对方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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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解为事前表示,该案例所列举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父母出庭作证由于显然存在亲属关系,其证明该房产为赠与被告个人的效力显然低于其他证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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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事先有适当地表示的形式,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再证明可能没有没有什么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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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