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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某公司欲转让给我们一家店铺,并要求我们继续使用他们的名号来经营。昨天发过来的合作协议如下__ 桂林市**自行车经营部收购协议 甲方:桂林市**自行车经营部 乙方: 1、甲方出让桂林市**自行车经营部,价格人民币3万元整。包括店铺及所有经商议后留存的固定资产若干。 2、乙方出资人民币3万元整收购桂林市**自行车经营部,并加盟“**”,乙方在一年内不得擅自改变俱乐部称号。 3、自9月1日起,甲方收回在桂林市飞雨狼自行车经营部的所有货物。乙方需要向甲方采购的货物,须支付甲方货款。甲方按照一级经销价(进货价×1.06%)向乙方供货。供货方式:款到发货。如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自收到乙方交付3万元起,桂林市飞雨狼自行车经营部所有权即归属乙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提供相关证件及过户所需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拥有“**”商标所有权。 6、乙方拥有“**”在桂林市区及其12个县区范围内的商标使用权及独立经营的权利。使用期限:1年,自2007年9月15日起-2008年9月14日止。到期可续签或者另行商议。 7、乙方不得利用“**”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有损害“飞雨狼”声誉的事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商标使用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8、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第6点中提及的地区范围内将“***”商标使用权提供给他人使用。 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签署日期: 乙方: 签署日期: 签定地点:

婚姻家庭
2007-09-12 14:50: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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