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与内蒙的一女士发生了网恋,后来因感情纠纷,朋友便于2007年5月11日在网上发布了那位女士的照片(照片是他们见面时在宾馆房间里拍的,不是裸照),立即被对方报案,公安机关马上进行调查并暂扣了朋友的电脑。朋友立即删除了照片,没让网页被更多的点击,并主动向对方道歉,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事后女方因种种原因而放弃了起诉。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快四个月了,我的朋友便到公安机关索取电脑,而办案人员却告诉朋友说,要么按《互联网管理条例》罚款一万五千元,要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十五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