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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在市内某公司(甲方)任销售员,任职间有一单位(乙方)向我定购产品,前后共5批。这5批当中,其中2批合同我交回甲方,因当时甲方未向我支付工资(现工资已结算),我将其余3批未交回而自行发货收款(将以甲方名义),现因乙方所有款项未付清,因此从账面上反映出欠甲方货款五万圆左右。现我离职甲方向对方追讨,对方不承认还欠此款(此时对方已知晓我所提供的货并不是全部出自甲方),并出示我以那3批货的收款凭据来冲抵与甲方的货款(收款凭据上未注明具体哪一项目款项,但是均盖有甲方公章),现甲方要求我负此责任,并将我以贪公款罪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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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9 13:13: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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